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开平市**镇**服务中心**,原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路**号,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开平市**镇**村委会党总支部**、**,原系开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平市**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开平市**镇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原中共党员,住开平市赤水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水口镇**村**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路**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恩平市圣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住开平市长沙**路**号**幢**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司徒泳栋,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赤水镇**村**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徒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赤水镇**村**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监察委员会及开平市公安局分别调查及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及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以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司徒泳栋、司徒某乙、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上述案件合并办理。在值班律师梁炜俊、辩护律师骆小红、林镇海的见证下分别对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司徒泳栋、司徒某乙、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司徒泳栋、司徒某乙、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被告人潘某某由2019年8月起任开平市赤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该中心属公益一类正股级单位,负责全镇的畜牧、林业、水利工作,包括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等工作。2020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开平市赤水镇生猪养殖场场主司徒某乙的养殖场已没有养殖生猪的情况下,与司徒某乙商定,可以利用其管理出栏生猪检疫工作的职务便利及赤水镇检疫工作的漏洞,以司徒某乙养殖场的名义申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牟利。经被告人潘某某授意,司徒某乙采取虚假填写《开平市畜禽养殖档案》,将他人拟出售生猪运至司徒某乙养殖场供检疫人员拍摄照片视频发送至工作群、将他人拟出售生猪运至赤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冒充司徒某乙养殖场养殖生猪进行现场检疫、将生猪照片发送给检疫人员查看等方式以完成检疫程序并申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为司徒某乙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00余张,司徒某乙将这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生猪数量以每头15-35元的价格出售牟利,并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生猪数量以每头8-25元的标准向被告人潘某某支付好处费合共137911元。
2020年7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查获一起违法违规从福建省起运的跨省跨区调动生猪案件,运输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违规开具并出售的。该批被运载的生猪抽样送检的猪只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验结果为阳性。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20年5月,被告人司徒某乙与潘某某商定以上述方式牟利后开始物色客户。其通过被告人司徒泳栋作中介向被告人梁某某出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生猪数量以每头15元的价格收费。上述费用由被告人司徒泳栋收取后其按每头2元的价格截留介绍费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告人司徒某乙。2020年5月-7月期间,被告人司徒泳栋共收取梁某某53685元,其截留了6743元后将余下的46942元支付给司徒某乙,涉及生猪3579头。
2020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认识被告人司徒某乙后以每头15元的价格直接向司徒某乙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0年7月1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共支付买证费用86520元给司徒某乙,涉及生猪5768头。
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从潘某某处得知上述方式可牟利后便开始物色买证客户。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意出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牟利,经潘某某授意,其介绍被告人张某某给司徒某乙认识,被告人张某某与司徒某乙商议后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一同物色买证客户,之后二人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生猪数量以每头15元-35元的价格共向司徒某乙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3张,再以每头20-40元的价格转售其中的20张牟利,共支付57595元给司徒某乙,共获利1052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平分。潘某某分别与司徒某乙、黄某某商议后决定按每头5元的价格支付介绍费给被告人黄某某,司徒某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人民币1万元交由潘某某转交给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7月27日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未出售的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司徒某乙退回给开平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被告人司徒某乙通过出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获利43146元。
2020年8月1日至18日,上述7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司徒泳栋、司徒某乙、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刘X荣、罗X清、谭X均、方X嫦、方X梨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扣押的手机、存折、银行卡等(照片);
5.相关书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履行动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检疫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未经检疫出具生猪检疫合格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及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徒某乙、司徒泳栋、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非法获利,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徒泳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司徒某乙、司徒泳栋、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司徒某乙、司徒泳栋、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司徒某乙、司徒泳栋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四卷、光盘二张、U盘三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七份,随案移送;
4.扣押潘某某等人手机九台、银行卡七张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扣押潘某某手机一台、人民币137911元、存折等,扣押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扣押司徒某乙《开平市禽畜养殖档案》五本,均暂扣于开平市监察委员会,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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