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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段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市崇**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6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7****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雪枫路铁路桥下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2.88mg/100mg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段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张某证言;

3、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等相关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欣

王  静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段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 随案移交物品(光盘)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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