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1********,汉族,专科文化,**梅州分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大道**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村**路**宿舍**房。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凭借自己是**梅州分公司**员工的身份,虚构自己能低于市场价购进石油、隐瞒自己债务缠身、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通过高价购进石油低价售出的方式第一次让被害人刘某甲赚到37.5万元。2020年5月25日,林某某在骗取刘某甲的信任后,再次以投资囤油为由与刘某甲在梅江区鸿利路归读一品一服装店内签订协议,约定由刘某甲出资485万元,林某某为其囤积柴油并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完毕并返还本金及利润。刘某甲出资完毕后,林某某将刘某甲的48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巨额债务,随后交付二张空油卡给刘某甲骗称油卡中有500吨油,至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润日,林某某告知刘某甲并未囤油且无力还款。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西郊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协议书、提油卡、收款收据、电子回单、借钱回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接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孔某某、邱某某、赖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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