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号。因使用伪造的证件,于2017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绳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3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给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绳某某、丁某某、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8日,自2020年7月8日至同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同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绳某某、丁某某、栗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信建里12号楼5单元201号开设百家乐赌局。
2019年12月23日,民警在西城区信建里12号楼5单元201号将被告人杨某某、绳某某、丁某某、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绳某某、丁某某、栗某某开设赌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绳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栗某某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雪
2020年7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绳某某、丁某某、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