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职业农民。2020年0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00时48分,李某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甘F*****重型自卸货车在G327线1449km+500m(宁县新宁镇井坳村三组村道)处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06月29日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20年06月22日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29号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7.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侯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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