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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朱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林州市**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期间,郭某某(已病故)在中国**医院住院,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丈夫)利用购买的假发票和假病历手续在林州市**中心报销住院费用,共骗取报销费用人民币87319元。2016年9月,林州市**中心发现被骗后向朱某某追缴被骗资金,朱某某将所骗报销费用全部退还林州市**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申请报销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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