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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11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其微信号zdl12******给了一个微信号jiang******78叫姜某某的人转了人民币200元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次日,姜某某用QQ号为QQ69*******的给被告人朱某某的QQ695******号发了两个公民信息的邮件,作为交换,被告人朱某某用QQ号为QQ695******的给QQ号为QQ58******的姜某某发了一个“一建二建”的邮件,该文件有包含本市公民在内的2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述和辩解;2.书证;3.微信截图.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鉴定意见书一册、鉴定聘请书一份及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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