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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曹某诈骗、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宝某某*镇*村*号,现住宝某某*镇*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案发,闫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平顶山姚电大道西段艾维特汽修厂二楼非法成立*****公司,雇佣被告人曹某、范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员工,形成了以闫某某(另案处理)为总负责人,范某某(另案处理)及袁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曹某等人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放款、面试、家访、催收,以袁某某名义对外放款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高利贷业务、“空放”业务。虚构办理贷款不需要抵押和征信的事实,骗取急于用钱的被害人的信任,在办理“空放”业务过程中,设计“套路”,诈骗被害人进入设计好的“套路”中,哄骗急于用钱的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贷款金额2-3倍不等的借款合同,虚高债务;继而在支付借款时,再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家访费、首期利息”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实际支付较少的借款金额;同时还与部分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声称如不按时还款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占有被害人房产,用于抵偿借款本息。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被害人,采取电话骚扰、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采取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社会影响恶劣。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顶山市通过上述手段,分别与徐某某等40名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靳某某、袁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欲骗取被害人14184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28510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徐某某从*****公司拟借款20000元,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等费用5000元,实际到手15000元,约定还款为十天一还款,每十天还款利息2000元,签的借条为40000元。后徐某某因借款未还,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打电话威胁,被袁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三天并对其殴打。徐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迫联系朋友秦某某,秦某某在替徐某某偿还欠款5000元后,徐某某才被放出。之后徐某某向王某某借款8000元并偿还给闫某某,徐某某前后共偿还闫某某1300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0000元,实际骗取5000元。

(2)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刘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5000元,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等费用4912,实际到手10088元,约定还款为周还,每周还款本息1310元,还款周期为16期,签的借条为21000元。刘某某通过微信已还本息786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000元,实际骗取4912元;

(3)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辛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钱,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等费用3740元,实际到手6260元钱,签的借条为13920元,约定分16期还完,7天为一期,每天的利息是100元,每期连本带息共还880元,已还14期共1232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辛某某3920元,实际骗取9800元;

(4)2018年3月8日,被害人王某从*****公司拟借款7800元钱,扣除押金、服务费等各种费用3544元,实际到手4256元钱,签的借条为7800元,已还3942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王某3544元;

(5)2018年1月6日,被害人文某某从*****公司拟借款20000元钱,扣除保证金等费用5290元,实际到手14710元钱,签的借条为24900元,共还24900元钱,另给500元家访费,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文某某15980元;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文金某某*****公司拟借款20000元,给家访费1000元、押金750元,实际到手10000元,签的借条为20000元,已还3236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文金许10000元,实际骗取1750元;

(6)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3000元钱,扣除押金、家访费等费用5545元,实际到手7455元钱,签的借条为13000元,已还500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545元;

(7)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黄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5000元钱,扣除保证金等费用5200元,实际到手9800元钱,签的借条为30000元,共还3480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5000元,实际骗取30200元;

(8)2018年2月3日,被害人胡某某从*****公司拟借款7000元钱,扣除管理费、家访费等费用2644元,实际到手4356元,签的借条为8720元,已结清,共还8720元钱。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胡某某7008元;

(9)2017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从*****公司拟借款20000元钱,扣除保证金、家访费、第一期利息等费用2000元,实际到手18000元,签的借条为40000元,已还1870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实际骗取2700元;

(10)2018年4月4日,被害人陈某某从*****公司拟借款6500元钱,扣除押金、家访费等各种费用3123元,实际到手3377元,签的借条为6500元,已还126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3123元;

(11)2018年4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以其名义为沈某某从*****公司拟借款7000元钱,扣除砍头息、家访费等费用2420元,实际到手4580元,签的借条为10000元,已还366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000元,实际骗取2420元;

(12)2018年1月28日,被害人曹某某从*****公司拟借款5000元钱,扣除各种费用1800元,实际到手3200元,签的借条为6000元,共还6220元钱,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曹某某4820元。

(13)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从*****公司拟借款5000元钱,扣除各种费用1546元,实际到手3454元,签的借条为6230元,共还5064元钱,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156元;

(14)2018年2月23日,被害人赵某某从*****公司拟借款8500元钱,扣除押金、家访费等各种费用4000元,实际到手4500元,签的借条为8500元,已还261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赵某某4000元;

(15)2018年3月2日,被害人辛某某从*****公司拟借款6000元钱,扣除各种费用1200元,实际到手4800元,签的借条为16000元,已还3200元钱的利息,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辛某某10000元,实际骗取4400元;

(16)2018年2月7日,被害人查某某从*****公司拟借款5000元钱,扣除服务费、手续费、砍头息等费用1300元,实际到手3700元,签的借条为10000元,已还1000元钱利息,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查某某5000元,实际骗取2300元;

(17)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卫某某从*****公司拟借款5000元钱,扣除押金等各种费用1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签的借条为8352元,共还7170元钱,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卫某某4170元;2018年4月4日,被害人卫某某从*****公司拟借款8000元,扣除押金等各种费用2692元,实际到手5308元,签的借条为12000元,已还140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卫某某4000元,实际骗取2692元;

(18)2018年3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钱,扣除保证金、家访费、第一期利息等费用2500元,实际到手7500元,签的借条为13000元,已还7500元钱,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实际骗取2500元;

(19)2018年4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钱,签的借条为13000元,扣除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4000元,实际到手6000元,共还13680元钱,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1680元;

(20)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从*****公司拟借款5000元钱,签的借条为7470元,扣除押金、家访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1500元,实际到手3500元,共还6172元钱。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7120元;

(21)2018年1月9日,被害人王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钱,扣除押金等费用2500元,实际到手7500元,签的借条为12450元,共还12450元钱,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王某7450元。

(22)2018年1月3日,被害人景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扣除押金等费用2600元,实际到手7400元,签订借条为13920元,已还款1100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景某某3920元,实际骗取6200元。

(23)2017年12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从*****公司拟借款8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6000元,扣除押金等2400元,实际到手5600元,共还款80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刘某某5600元。

(24)2017年12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从*****公司拟借款8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5000元,实际到手8000元,每期还款800元,因李新光在还款过程中逾期违约,被告人闫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签订20000元的借条原15000元借条作废,并要求每期还款1000元,共还款154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400元。

(25)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20000元,实际到手10000元,每期还款1000元;2017年12月23日,王某某又在*****公司拟借款5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4000元,扣除家访费等各种费用1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每期还款700元,前后共还款183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300元。

(26)2018年2月底,被害人王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1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3000元,实际到手8000元,已还款87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王某某1000元,实际骗取3000元。

(27)2018年2月4日,被害人林某某从*****公司拟借款6000元,签订借款协议747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2594元,实际到手3406元,已还款75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靳某某、袁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林某某6688元。

(28)2018年1月22日,陈某从*****公司拟借款2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40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6000元,实际到手14000元,还款1920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靳某某、袁石、闫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陈某某20000元,实际骗取11200元。

(29)2018年1月4日,被害人蔡某某从*****公司拟借款2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40000元,扣除家访费等6500元,实际到手13500元,已还款200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靳某某、袁某某、闫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蔡某某13000元。

(30)2018年1月4日,被害人崔某某从*****公司拟借款2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40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6500元,实际到手13500元,已还款200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崔某某13000元。

(31)2018年1月5日,被害人马某从*****公司拟借款8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6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2800元,实际到手5200元,已还款104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靳某某、袁某某、闫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马某8000元。

(32)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从*****公司拟借款1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20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3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已还款1300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靳某某、袁某某、闫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000元。

(33)2018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从*****公司拟借款9000元,签订借款协议14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2440元,实际到手6600元,已还款264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靳某某、袁某某、闫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000元,实际骗取2440元。

(34)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董某某从*****公司借款,签订借款协议747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3470元,实际到手4000元,已还款747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董某某6940元。

(35)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高某某从*****公司拟借款3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40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8000元,实际到手22000元,已还款1000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0000元,实际骗取8000元。

(36)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从*****公司拟借款6000元,签订借款协议8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2347元,实际到手3653元,已还款5200元,未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实际骗取3894元。

(37)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某从*****公司拟借款6000元,签订借款协议6000元,扣除家访费等各种费用2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已还款10650元,已结清。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650元。

(38)2018年3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从*****公司拟借款7470元,签订借款协议75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3117元,实际到手4353元,已还款5400元。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164元。

(39)2017年12月22日,被害人魏某某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13920元,扣除家访费等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8000元。已还款1810元。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既遂5920元。

(40)2018年1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从*****公司借款7470元,签订借款协议7470元,扣除家访费等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4600元,已还款6061元。被告人曹某伙同闫某某、范某某、袁某某、靳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331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徐某某在*****公司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5000元,签订借款数额为40000元,口头约定10天为一还款周期,每期还款1500元。因被害人徐某某到期未按时还款, 2018年1月11日下午3时,被告人曹某开车伙同闫某某、范某某、靳某某、袁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某及担保人秦某某先后带到姚电大道*****公司办公室、平顶山市光明路福之源快捷酒店108、109房间和平顶山建设路龙生源洗浴中心6026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闫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对徐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将徐某某、秦某某带至平顶山市香山寺东边山顶上,让二人轮流衣服脱光挨冻,逼迫还款。在被害人秦某某还款8000元后,闫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强迫秦某某再次提供担保人继续还剩余款项。秦某某电话通知其朋友王某某到场帮助筹款,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又迫使秦某某、王某某每人写一份10000元的借条后将徐某某、秦某某释放回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55小时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借款档案、微信截图、交易登记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范某某、靳某某、袁某某、杨某某、陈、田某某、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等40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在实施部分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双

张娟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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