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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曲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11224********85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朝阳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附近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被害人项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到一起,被告人曲某某持刀将项某某身体多处扎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左胸、左前臂两处外伤均为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右耳部、后颈部三处外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4)在逃人员信息表;(5)情况说明;(6)协议、收条;(7)谅解书。2. 证人汤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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