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二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又于2019年4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时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技术手段多次侵入吉林工商学院计算机信息教务系统网站并修改教务系统后台存储数据,为多人修改考试成绩,非法获利人民币1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受案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关于张某某、陈某某同学成绩异常说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岩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卷一册,预审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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