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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房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7********,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于2019年5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本案同因)。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23日间,被告人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洛阳市洛龙区经营的“**照相店”内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印章,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2019年5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照相店”内查获**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事故处理专用、**业务专用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等24枚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

被告人房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在“**照相店”内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印章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全书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7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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