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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7月8日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8198607080012360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江西省定南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恩荣村老屋组291附1号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定南县历市镇恩荣村宇晋实业有限公司背后自建房定南县**镇**村**房。2007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2010年4月12日因赌博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壹仟伍百元罚款,同时收缴赌资贰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定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7、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定南县**镇定南县**镇天天家园南侧靠近河边的“**二手车”店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以下简称“K粉”)。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8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在“**二手车”店内容留并伙同杨某某、叶某某、龙某某、廖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

2、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二手车”店内容留并伙同杨某某、李某某、龙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

3、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二手车”店内容留并伙同杨某某、龙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

二、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容留他人吸毒、自身吸毒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于2019年4月通过非法途径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出境,偷渡至缅甸小勐拉。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勐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了逃避刑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物品已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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