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委**组,现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室。1983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腾飞汽修门前,用自制工具撬开被害人滕某某红色马自达轿车,盗窃人民币800余元,女款耐克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399元。
2019年9月5日22时至2019年9月6日6时50分,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吴中印象一期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米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吉AV****)车门撬开,在车内未发现值钱物品后离开。
2019年9月6日23时至2019年9月7日8时,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证大光明城二期宜家地产门前,用自制工具撬开被害人周某某紫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吉A3****)车门,盗窃玉溪初心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凤凰香烟5盒,价值人民币35元。
2019年9月18日5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华侨城1栋腾飞汽修门前,用自制工具撬开被害人滕某某红色马自达车(车牌号吉AP****)车门,将被害人车后备箱打开准备盗窃物品时,被滕某某发现,后报警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兴业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以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郭某某出具的被盗手包、吊坠、运动鞋的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张某的录像、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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