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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3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3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某某,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14时许,在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因琐事使用钢筋棍将李某甲、杜某某、宋某乙、王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杜某某、王某甲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害人宋某乙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9月27日被害人对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杜某某、王某甲、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潘某某、傅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姜某某、鲍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怀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书证:北京市怀某某中医医院病历材料、罪犯病情诊断书、案发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民警出警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实施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

2.侦查卷宗3册、光盘4张及补充材料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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