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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赌博于2006年8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7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0年5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被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宋某乙以烫烤吸食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宋某乙以烫烤吸食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宋某乙以烫烤吸食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叶某某以烫烤吸食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抓获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宋某乙、成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宋某丙刚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宋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赢

2020年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义乌市**镇**村**,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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