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住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汽车,载其朋友王某甲和雷某某,沿**桥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先后与同向行驶的王某乙骑行的电动车、高某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被告人宁某某已和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乙、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霞
检察员:张 畅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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