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派出所,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在蛟河市双山村至团山子村乡村公路疏通涵洞的过程中,驾驶钩机在白某某林业局40林班5小班内行走作业,将一棵黄菠萝幼树压倒毁坏致死。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到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毁坏的树木为一株根径3厘米黄菠萝幼树,被毁坏前为活立木,为原生态、原生地、天然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2米,根径3厘米黄菠萝幼树一株;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社会危险性调查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绿补植协议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森公(森)鉴字[2020]第157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毁坏林木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幼树一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淑婷
2020年10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复绿补种协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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