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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66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市场对面平房内。199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十次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018年8月19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民年5 月16 日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 年11 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09日16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北二纬之间二马路北六儿便利店门前、北一马路晨阳果品生鲜连锁超市门前,分别将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牌、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手机价格认定分别为50.00元、900.00元人民币。

另外,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山市场东门步行街老四干果水果店内,将受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格为2,3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指认现场照片;(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宫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曲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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