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09日16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北二纬之间二马路北六儿便利店门前、北一马路晨阳果品生鲜连锁超市门前,分别将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牌、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手机价格认定分别为50.00元、900.00元人民币。
另外,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山市场东门步行街老四干果水果店内,将受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格为2,3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指认现场照片;(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宫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曲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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