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村**组**号,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水口环岛**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兰大松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兰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粤J2****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镇**路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送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9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04.15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
2.证人颜某某、张某某、谭某某、余某某、邓某某能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已达报废标准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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