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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73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12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贵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抖音、微信聊天软件认识并发展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二人逐渐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7月22日,罗某某离开与韦某某同居的贵定县盘江镇兴隆村小烂冲组的住处,7月25日下午18时许,韦某某发现罗某某行踪后,驾车到贵定县沿山镇长田坎找到罗某某,并将罗某某带至二人同居的房屋内,要求罗某某继续和自己一起过日子,罗某某未同意,当晚22时许,二人发生完性关系后罗某某要离开,韦某某不准,为此二人发生争吵拉扯。期间,韦某某持剪刀朝罗某某身体躯干部位连续捅杀了数刀,并用手捂住罗某某口鼻阻止其呼救,致罗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因锐器刺伤致腹部贯通伤,肝脏破裂、肠破裂,大量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剪刀一把;2)金色OPPO牌R11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甲、韦某乙应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非法同居关系,韦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矛盾,在发生争吵的情况下持剪刀多次捅刺被害人,并用手捂住被害人口鼻阻止其呼救,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朱江

                              检察官助理 李谦

 

                              2020128

                                   (院印)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9册(公安卷7册,检察卷2册)、光碟2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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