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0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0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0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与任某某同在八道河镇牧马村滇池沟龙兴铁矿打工。2013年08月31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与任某某等人在八道河镇牧马村饮酒。回到工棚后,下午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任某某因说话发生口角,后双方均到工棚内取出一把菜刀,被告人白某某用菜刀将任某某面部、颈部、胸部、胳膊、手腕等多处砍伤。经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秀珍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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