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西安市长安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一组。2015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同村村民马某某因为庄基地纠纷在其家附近发生争吵,后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马某某摔倒在地抱住董某某的腿,董某某用拳头对马某某的上身进行殴打,致马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5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