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组团**栋**号。因涉嫌本案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系闺蜜。2019年12月,卢某某参加体检,后续又进行复查,可能存在甲状腺肿瘤或癌症疾患,但并未确诊。同时,伍某某债务缠身,其获知卢某某身体病患后,遂欲骗取卢某某款物。伍某某先陪同卢某某至成都等地进行复检复查,期间,伍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其之前注册的名为刘某某的微信号,假称该刘某某为自己父亲,为广州**医院副院长,可以为卢某某查看检查结果,并由卢某某添加该刘某某的微信号进行联系。该刘某某谎称自己为知名医生,称卢某某已经癌症晚期,需要美国进口的高价抗癌药物才能治疗,又谎称需要给付医生款物以得先行联系手术,后续又谎称需要祈福禳灾等。自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8日,伍某某骗取卢某某共23笔所谓抗癌药物款等名目款项,共计344453元,分别通过微信转张、支付宝转账、现金存款及现金直接交付,支付至该刘某某或伍某某的账户。所谓进口抗癌药物等,实为伍某某在京东购物网上以数百元价格购买。伍某某诈骗上述巨额款项既遂,即支付自身所欠各项债款。2020年6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伍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被害人的犯罪经过,并对共计23笔诈骗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名目、支付方式,支付数额等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控告材料、被骗金额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涉案物品清单、转款凭证、病理报告、医学检验单、银行账户资金明细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凌某某、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伍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医生身份,隐瞒被害人病患真相,以普通物品冒充进口抗癌药品,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售卖,又谎称要被害人祈福禳灾等,持续数十次骗取被害人款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义
检察官助理 王鲜艳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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