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街**号**号,暂住东港市大东区**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8月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6日凌晨到东港市**区**小区**号楼,从阳台窗户进入该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5,150.00元及RS6230米基达手机一部。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光远
代理检察员: 刘 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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