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皮某某,曾用名皮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2013年6月4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13)黔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9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26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现羁押于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医院严管分监区。
本案由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下午,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民警司马某某在周六组织二监区二分监区罪犯上课,14时52分许课间休息时,罪犯卢某某与罪犯刘某因为换气扇清洗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罪犯皮某某认为罪犯卢某某长期欺压辱骂自己,并在课堂上不遵守课堂纪律,辱骂罪犯刘某,挑衅管教民警,于是和罪犯卢某某发生抓扯,继而用拳头击打罪犯卢某某面部两拳,致使罪犯卢某某鼻子顿时流血受伤,后被现场其他罪犯和赶来的管教民警及时劝阻和制止。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贵司警法[2020]临鉴字第14号)鉴定:被鉴定人卢某某被他人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及鼻中隔骨折,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黔县刑初字第183号、(2)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3)贵州省沙子哨监狱《立案决定书》沙监(2020)立字01号、(4)贵州省沙子哨监狱《狱内案件结案表》;
2.证人证言:(1)罪犯刘某的证言;(2)管教民警司马某某出具的《关于罪犯皮某某殴打卢某某故意伤害案案发情况及处置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黔司鉴205201000201902223号);
6.视听资料: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案发时段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实被告人皮某某故意伤害卢某某致其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狱规定,殴打他犯致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云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海山
检察官助理 杨仁宏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关押于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医院严管分监区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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