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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园**栋**。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家园**栋楼房顶拉着光缆线从厨房窗口进入**室周某某家中盗窃,王某甲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周某某发现后,王某甲禁锢住周某某头部,威胁周某某,叫其把现金、值钱东西交出来,并自称带有一把刀,威胁周某某若不配合,将会伤害她。周某某说出手机里有钱并告知密码后,王某甲随即带着周某某手机及钱包逃离。后王某甲周某某银行卡上的9101元钱和支付宝借呗上的3000元充值到周某某微信,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此12101元转到自己微信用于还账和消费;将周某某支付宝花呗上的6100元通过套现的方式套取6000元、通过扫码的方式消费100元;将周某某支付宝账户的备用金500元借取之后转走;用周某某手机账号通过京东白条消费1700元;周某某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9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兴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周某某被抢手机被追回、通过王某甲手机微信将余额3865元返还被害人周某某、追回现金7700元返还被害人周某某、京东白条消费1700元被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羽绒服一件、黑色华为手机一台(手机背面有HONOR字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微信、支付宝转账图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传祥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兴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各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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