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2013年因犯盗窃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日,2017年因盗窃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路**号**号。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因缺钱用,共谋实施盗窃,2020年5月22日晚二人窜至贵定县步行街“***”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盗走。2020年6月9日凌晨,袁某某、刘某甲窜至贵定县新桥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三轮电瓶车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99.54元,电瓶价值人民币238.33元。
2020年6月9日凌晨,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贵定县盛世黔城小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9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袁某某盗窃数额为5330.35元,刘某甲盗窃数额为2437.87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秀静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副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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