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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村委*****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8月3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盗伐林木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日期间,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到英德市**镇**村委会**组陈**山偷砍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种植在该位置的桉树, 其三人携带油锯进行砍伐,将砍伐下来的桉树全部制成 2.6米长的桉树木材。2020年6月18日晚上20时许,郭某甲、郭某乙和郭某某驾驶郭某甲的三轮车将装有盗伐而来的桉树木材的运离现场时,郭某某被民警和金清远丰产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郭某乙、郭某甲逃走。郭某乙、郭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英德市**镇**村委会**组陈**山被砍伐树种为桉树,砍伐桉树总蓄积为5.2立方米,折木材为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

检察官  周京宏

                             2020年12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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