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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刑诉〔2020〕26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芜湖市南翔万商雷蒙KTV停车场驶离行驶至门前路段,在车内睡着。4时16分,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8.4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经化验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查获经过和查获时车辆位置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文某某、胡某某证词。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3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 陈曲腾

                              2020年12月30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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