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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队**号。2018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廖耀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肇庆市高要区来到肇庆市鼎湖区实施盗窃。二人驾车行驶至鼎湖区**街道**水电仓库,盗窃仓库内的电线,并将盗得的电线放置在莫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踏板处。中午12时许,被害人樊某某及其儿子发现廖某某、莫某某正在盗窃电线,即对二人进行追捕。莫某某见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盗得的电线丢弃在地上,廖某某在仓库中被控制,随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廖某某、莫某某盗窃的15捆电线已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7.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6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廖某某两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廖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盗电线已被起获,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思源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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