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温某云,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帮助梁某香、唐某亨母子申请廉租房和商铺等为由,骗取梁某香、唐某亨母子人民币共141200元。
二、2016年7月初,被告人温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帮助被害人任某某的女儿办理肇庆市第一小学的学位为由,骗取任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冰娟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云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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