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木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20401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XXXXX,现住原籍。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因吸毒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27日被神木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4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倪某等人在神木市惠民路上段MG酒吧内喝酒。张某某以倪某酒后摸自己女朋友张甲的手为由先后将张膜甲、倪某某叫到酒吧后门处,张某某在该酒吧后门处对倪某及张某甲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某又无故对与倪某某同行的艾某某面部进行殴打。艾某某被打后前往酒吧外报警,在此期间张某某与倪某某、张某甲返回酒吧内部,在酒吧内部,张某某又以倪某某给他腿部泼酒为由用啤酒瓶将倪某某头部打伤,期间另一男子(身份不明)也对倪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张某某又无故对张某甲进行殴打。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倪某某左颞部可见头皮裂伤瘢痕2.0CM,属轻微伤;艾某某右侧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病历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艾某某、倪某某、张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