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04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县**镇**村四组,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6时许,吴**驾驶陕C1D57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眉县胡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峪镇屈刘堡村九组路段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同向步行被害人高**撞伤。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死者高**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锁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胸骨骨折,创伤及腔内出血死亡。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眉公交认字(2020)第18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吴**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接处警及受理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证车及保险信息、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郭**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车检鉴定、尸检鉴定;
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6.被害人近亲属提供的收条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违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孝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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