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巷**号,住澄城县万泉街**小区**号楼**室,因吸食毒品,2016年2月2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3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2019年4月2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取保候审期间,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1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9日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大众小轿车(车牌号陕EY****)从澄城县青正街四路东全兴烤鱼店门口出发,由西向东行驶途经长宁街二路、古徵街二路,行至古徵街一路时,被执勤交警拦挡检查。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4mg/100m1。被告人白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白某某曾经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白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

检察官 罗成贵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

2.起诉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