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州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家属院,工人。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的棕色别克牌昂科威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州区老西潼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西潼公路西关街杨巷村村口时,被正在设卡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初查,田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593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翼燕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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