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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苏孝敢,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孝敢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苏孝敢与黄某某(已判决)共谋,委托黄某某为其海上绕关走私活动提供卸货服务。此后至2019年1月初,苏孝敢委托黄某某联系舟山、宁波等地非设关码头并组织作业人员为绕关走私船舶卸载货物共3航次。

2019年1月初前后,被告人苏孝敢为走私船舶“CHANG QING”船进境卸载白糖,而第四次通知黄某某找码头卸货。随后,黄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磨盘山码头,并指使童某某(已判决)联系了卸货工人。同时,黄某某还向苏孝敢预定300吨走私的白糖,并预付了8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至苏孝敢指定的账户。同月3日下午,苏孝敢赶到该码头附近,将6万元卸货费用通过童某某转交黄某某。当晚“CHANG QING”船靠泊该码头准备卸货时,被当场查获,船上走私的1185.3吨白糖被扣押。

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走私进境的1 185.3吨白糖完税价格为267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2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CHANG QING”船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流水、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孝敢及同案犯黄某某、童某某、史某某、范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检测报告等;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孝敢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绕关走私白糖进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会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孝敢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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