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巷**号。2015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日13时许,被害人周某甲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2组自家房屋2楼楼顶修建房屋屋檐。因之前被告人宗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两家存在房屋间距纠纷,被告人宗某某发现这一情况后,便找来一把大锤站在自家房屋三楼窗边砸周某甲修建的屋檐。周某甲见状,便从自家房顶翻窗跳进宗某某屋内抱住其大腿。宗某某扔掉大锤后用拳头朝周某甲身体右侧肋部打了数下,周某甲被打后仍然抱住宗某某腿部同其撕扯,宗某某便将周某甲推倒在地,又用拳头朝周某甲左侧胸口处打击数下。后宗某某将周某甲拉扯至楼下被周围群众拉开,周某甲被送往汉中市汉江医院救治。2015年4月21日,经公安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胸部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胸部损伤造成左侧第8、9、10肋骨,右侧第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因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杰
2015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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