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村**号,暂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十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与同居的被害人刘某甲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争吵中,郭某甲持刀杀刘某甲胸部、腹部、臀部、四肢等处,后郭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对刘某甲急救,刘某甲经“120”急救无效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损伤胸部刺破心脏造成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赫章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火化证明、安埋协议等书证;2.证人郭某丙、黄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6.公安司法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成实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8张、U盘一个
3.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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