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3********,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跟**镇**村*组谢某甲、谢某乙等四兄弟购买得“**”坡山林的杉木材准备砍伐用于自建房屋。2017年的下半年罗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吴某某和自己对该山林实施采伐,并将所采伐的杉木材运回家中用于房屋建造。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贵州省榕江县**镇**村“**”坡林木被采伐案,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学名:Cumingh0a1ialaceolata(Larmb.)Hook。经计算,采伐林木总面积为10.2亩,采伐杉木株数541株,采伐总蓄积为42.86立方米,总材积为29.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归案后主动归案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自愿进行补植复绿并通过当地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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