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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思南县**行政执法局工作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邵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DG****号小型轿车(查获时未悬挂车牌),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白沙井村南泥湾餐馆出发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民族中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街道**道民族中医院路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邵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邵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管(5ml每管)。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1.43mg/100ml。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1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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