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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丹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0314,初中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无业,无前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志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刘某、魏某某等人在志丹县正天宾馆办公室喝酒时,任某某与魏某某因喝酒琐事发生争执,刘某、任某某等人离开办公室后,任某某又独自返回魏某某所住的办公室,对魏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左脸部流血,受伤住院治疗。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21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5.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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