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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边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8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2021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在定边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洗车行门口附近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燕妮

                              检察官助理 高定霞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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