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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XXXXXX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陈某某,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用1个罂粟果取籽,在蔡官镇董官村其妹董某甲家中耕地内播种、种植罂粟株,2020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从董天春家中耕地内共铲出陈某某种植的罂粟(已开花结果)1176株。经鉴定陈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2.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毒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种植罂粟117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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