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201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5月27日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5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位于平坝区**街道***村***自家地里焚烧杂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救火;在民警赶到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安顺市建森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检测,被告人张某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57.5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33.8亩;国特灌地面积为123.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建森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颖
检察官助理:龙娴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住平坝区**街道办事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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