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2时56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1B***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0.16mg/100ml。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5906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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