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广平大街与开源路交叉口北50米处查获一辆未注册登记的黑色万强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经现场对驾驶人高**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醉酒、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高**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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