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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德山街道**社区***龙虾馆三楼开设麻将馆,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抽头渔利。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该处查获,查获赌博人员鲁某某、廖某某22人,扣缴麻将机2台,赌资6474元。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廖某某22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运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70****;

2.移送案卷叁册;

__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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