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微信号sue940***,后利用其非法获取的被害人的身份及账号为6228480095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信息资料,在微信号sue940***上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号sue940***上使用了上述银行卡内人民币77790.7元。具体包括:
1.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11月充值人民币24100元到微信号sue940815后将该款项转账至其本人微信号sue634718***;
2.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11月充值人民币15500元到微信号sue940***后将该款项转账至被害人的微信号A18108561***中,又秘密使用被害人的上述微信号将该款项转账至其本人微信号sue634718***;
3.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充值人民币32476元到微信号sue940***后将该款项转账至被害人的微信号A2327792***中,又秘密使用被害人的上述微信号将部分款项人民币29476元转账至其本人微信号sue634718***;
4.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号sue940***上使用上述银行卡消费人民币5714.7元。
(二)盗窃罪
2019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秘密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号A18108561***向其本人微信号sue634718***转账,盗窃微信号A18108561|***绑定的被害人账号为62284800967241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7050元。
2019年6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番村治保会对面某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并扣押了被告人苏某某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1.被告人苏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检察官助理:陈学东
2020年1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被告人苏某某的Iphone手机一台,存放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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