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代表、非××委员、群众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住新宁县**乡**村**组。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2020年6月1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冷某甲、周某某等人在新宁县金石镇某某酒店某某房内时,李某甲提出并与冷某甲打赌,称如果冷某甲敢当场进行舔女性外生殖器的表演,李某甲等人则凑人民币2000元付给冷某甲其,反之,冷某甲就输400元请大家吃饭,冷某甲及在场众人表示同意。随后,冷某甲拿出打赌资金400元,被告人李某甲出资300元并召集冷某乙出资500元来现场观看表演;应李某甲的要求,冷某乙召集郭某某、黄某某来现场观看表演并分别为两人各出资200元;陈某某为观看表演出资200元,并为想观看表演暂未赶赴现场的李某乙代出资200元;周某某为观看表演出资200元,众人共出资18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先自己电话联系一名卖淫女来现场,未果。后李某甲又要冷某乙打电话给郭某某,要郭某某找一名卖淫女过来。当日15时许,经郭某某联系的高某某(女)来到某某酒店某某房间。随后,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冷某甲身着内裤、半裸体,将裸体的高某某抱至该房内靠窗户边的一张方桌上,当着李某甲、冷某乙、陈某某、周某某等众人的面进行了舔高某某外生殖器的表演。众人围观,大笑,起哄,陈某某并用手机录制了一段现场表演视频。表演结束后,冷某甲拿回原打赌的资金400元,并赢得了李某甲等人共筹集的表演资费1800元(含付高某某资费300元)。
2020年5月13日,经被告人李某甲规劝,冷某甲主动向新宁县公安局投案,并陈述了实施淫秽表演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2、证人冷某甲、高某某、冷某乙、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冷某丙、黄某某等人证言;
3、淫秽表演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规劝证人到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美华
检察官助理刘贤恩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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