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51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籍贯河南省舞阳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小区南门**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1日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畅捷通讯”店内,趁营业员不备,多次盗窃手机贴膜,共计663张(经鉴定价值3350元人民币)。盗窃后,谷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明珠世纪城南大门口的移动通讯店内将手机贴膜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珂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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